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罗永刚,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万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1694元,已执行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结算并收回应收工程款后向其履行的方案。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182民初6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东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钟 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钟成阳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