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某有限公司;程某;宋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青0105民初2553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村46付1号。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2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双枣村祁后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管湾村祁后组。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机械租赁费38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初,被告***租用原告的大型机械设备,渣土车共计2台,后于2023年6月,租赁原告250挖机一台,机械使用地点在西宁市城北区西宁大学项目。西宁大学管网开挖与回填及景观造景假山部分工程由被告1承建,被告2为项目分包施工方,被告3作为实际施工人租用了原告的渣土车2台及250挖机一台陆续租用了一年半,共计产生租赁费用138450元。被告4***作为该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于2022年12月出具了租金确认收条,并口头承诺尽快结算,但后来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剩余38450元一直未付,后原告多次要,四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付,无奈之下,诉至贵院。
在庭前调解阶段,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新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只要求***个人承担责任,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意个人偿还欠付租赁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欠付原告***租赁款38450元,于2026年5月22日前支付;
二、原、被告各方就本案再无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762元,已减半收取381元,由被告***承担(于2026年5月22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