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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0704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被执行人:***,男,199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7民终5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