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0704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被执行人:***,男,199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7民终5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