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315号之一
原告: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719弄58号1幢第一层116室。
法定代表人:朱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慧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飞虎,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立盛达铁路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科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寸立岗,执行董事。
被告:寸立岗,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生,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鹤,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州立盛达铁路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寸立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王静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 记 员 蒋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