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4245号
原告: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719弄58号1幢第一层116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万芳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琴,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宝山路19号晔明模具工业园B栋202。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惠南高科技产业园惠泰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文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任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