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民终7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晨,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婧,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719弄58号1幢第一层116室。
法定代表人:朱凯,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20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盛 萍
书 记 员
陈 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