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22655号
原告: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瑛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瑛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新威尔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彭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