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459号
申请人:金永岗,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妮,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鸡市裕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孙佳瑶,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华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曦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永岗与被申请人宝鸡市裕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华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永岗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裕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华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永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裕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华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申请人金永岗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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