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冀10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10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由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文安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后及时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