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润华源建材有限公司、厦门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1565号之一
原告:厦门润华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1号A栋1308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严大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荣,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佳敏,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690号万翔国际商务中心3号楼1003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泽旺。
原告厦门润华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厦门润华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润华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润华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润华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婧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林昕颖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