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流民初字第6724号
原告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田明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田明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田明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田明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5元,由原告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