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田明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银海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10861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上诉人北京田明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明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银海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2民终108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田明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补正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