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民终58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247号枫尚花园1幢7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公司向**支付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7月28日工资共计30946.75元及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7月28日的双倍工资30946.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30日进入**公司工作,任工程项目经理一职至2019年7月28日。应聘时约定底薪5000每月,工地工程款总价(含后期增项)的百分之二作为工资的一部分,每月饭补600元,因工地在外地报销来回过路费及油费,电话费200元。面试时,公司法人并未说需要项目结束后并竣工验收后看表现才给提成及具体点数。2019年7月20日**负责的按摩店施工工程量过半,负责的售楼部级售楼部二楼三楼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公司才和**提及看项目表现才给提成及具体点数,与面试时约定不符。**认为公司故意克扣我工资,借此让其自动辞职。7月23号**再次提及用工合同事情,公司一直敷衍,直至7月29日才答应签订合同,但是却说售楼部二楼三楼给一个点的提成,按摩店等项目完成后看表现在给提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于2019年7月28日以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告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我部分薪资的双倍工资,但一审法院未支付工程款提点。
**公司辩称,**上述情况与事实不符。双方并未明确提成点,且**离职时三个工地均未完工,因其管理能力无法胜任工作故其主动提出离职。面试时并未明确两个点的提成,我方告知需看**工作表现待项目完成后竣工验收合格后决定提成事宜。
**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向**支付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7月28日工资共计36162.2元(于7月22日已支付6100元);2、判令**公司向**支付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7月28日的双倍工资42262.2元;以上二项合计:78424.4元;3、诉讼费由**公司支付。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9年5月30日进入**公司任工程项目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月工资待遇为底薪5000元+餐补600元+油补500元。后因**认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其提成工资,于2019年7月29离职,随后向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1、**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7月28日工资(提成)36162.2元;2、**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262.2元。仲裁委作出(2019)合瑶***字第9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向**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682.78元,并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庭审中,当事人双方确认**在职期间的底薪工资+餐补+油补均已付清。
原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主张的提成工资问题,在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于2019年7月23日向***询问提成工资怎么算、什么时候发,***答复为“项目结束算,而且我们要看你项目做的表现,……”,**在仲裁庭审中亦称项目提成以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的结算金额计提,**公司抗辩称**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竣工结算,且对于**主张按竣工结算金额的2%提成并不认可。鉴于**未举证证明提成工资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以及提成工资的计付标准,其请求**公司支付其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7月28日期间的提成工资36162.2元,因缺乏证据证明,该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自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依法应向**支付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的双倍工资。根据**公司在仲裁庭审笔录的陈述,**每月工资除底薪5000元,另有餐补600元和油补500元均为固定报酬,该两项应纳入**的月工资收入中计算**公司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为5713元(6100元/月÷30天×1天+6100元/月÷31天×28天),**主张双倍差额还应包括提成工资36162.2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713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工资是否包括提成工资。鉴于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公司答应支付**项目提成工资的前提是工程竣工验收。但**提出离职时上述项目均尚未竣工验收,且**对其主张的提成工资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主张的提成工资,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每月工资共计6100元即底薪5100元、餐补600元和油补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