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02民初1276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枫尚花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7月28日工资共计36162.2元(于7月22日已支付61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7月28日的双倍工资42262.2元;以上二项合计:78424.4元;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9年5月30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任工程项目经理一职至2019年7月28日。应聘时约定底薪5000每月,工地工程款总价(含后期增项)的百分之二作为工资的一部分,每月饭补600元,因工地在外地报销来回过路费及油费,电话费200元。后公司于6月20日通知工资发放为每个月20日,由于我到公司不到一个月,所以公司领导说6月份工资待7月份一起发放,我同意。到7月22日发放工资为6100元,至7月23号我就问公司我的工资怎么组成的,之前约定的提成什么时候发放?并要求签一份用工合同进行详细说明约定。公司**回答为底薪5000元+饭补600元+车油补500元,话费补贴及工程提成暂未发放,工程提成待公司成员商量后再做决定具体发放及点数,用工合同让公司准备。后在我多方催促下约定于7月29日到公司面谈,我于7月2日号下午到公司,公司**、方总、**均在场,说我的底薪饭补及车油费按约定时间于每个月20日发放,售楼部一层没有提成,二层三层只能按百分之一的比例支付,按摩店工地等到干完后看情况再谈提成问题,所有提成要等到竣工结束后才能支付,我觉得公司所做的与所说的支付时间及工资的组成部分工程提点点数相差巨大,违背了我们之前面试时的约定,属于不诚信,有故意欺骗之意。第二天我只能发信息给**婉拒后面再与公司继续劳务关系,希望公司能按时间或进度发放工程管理费的部分也可以,我们**却回答如按摩店工程不管理结束,之前所有工程提成不予发放。到此,我多次找公司领导协商要求支付后面薪酬,公司领导均予以拒绝,只同意于8月20日支付底薪。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2019年7月28日以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告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我部分薪资的双倍工资,但未裁决支付工程款提点。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公司辩称:我司没有和原告达成项目提成的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就是有协议也会有前提条件,提成前提有两个,一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实际结算,二是原告独立负责该项目结束。原告离职时其负责的工程还没有结束,到目前为止,甲方还没有验收,工程款也没有结算。被告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正确,我司在仲裁裁决后与原告联系向其支付裁决书确定的双倍工资差额4682.78元,但原告不同意接收。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9年5月30日进入**公司任工程项目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月工资待遇为底薪5000元+餐补600元+油补500元。后因**认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其提成工资,于2019年7月29离职,随后向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1、**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7月28日工资(提成)36162.2元;2、**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262.2元。仲裁委作出(2019)合瑶***字第9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向**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682.78元,并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当事人双方确认**在职期间的底薪工资+餐补+油补均已付清。 上述事实,有**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身份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与***)、(2019)合瑶***字第962号仲裁庭审笔录及仲裁裁决书以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主张的提成工资问题,在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于2019年7月23日向***询问提成工资怎么算、什么时候发,***答复为“项目结束算,而且我们要看你项目做的表现,……”,**在仲裁庭审中亦称项目提成以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的结算金额计提,**公司抗辩称**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竣工结算,且对于**主张按竣工结算金额的2%提成并不认可。鉴于**未举证证明提成工资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以及提成工资的计付标准,其请求**公司支付其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7月28日期间的提成工资36162.2元,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自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依法应向**支付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的双倍工资。根据**公司在仲裁庭审笔录的**,**每月工资除底薪5000元,另有餐补600元和油补500元均为固定报酬,该两项应纳入**的月工资收入中计算**公司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为5713元(6100元/月÷30天×1天+6100元/月÷31天×28天),**主张双倍差额还应包括提成工资36162.2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71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 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