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22民初2681号
原告:***,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益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4幢2726-27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79428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益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受理立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