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旭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旭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财保2号
申请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产业集聚区云翔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剑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磊,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河南旭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
法定代表人:郭书印,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郭书印,男,汉族,住郑州市。
申请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旭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76×××46,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的存款168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旭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76×××46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的存款168000元,冻结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1360元,由申请人河南华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玉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