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

某某全、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民终3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全,男,生于1976年12月22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云南省大关县,现住云南省大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公园路8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南鹤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平路3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南鹤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生于1984年8月6日,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上诉人**全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4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4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还**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邢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