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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民初3227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涂县护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涂县江心乡码口老政府307、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W67P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