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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21民初283-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代理人:***,当涂县护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江心乡码口老政府307、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W67P0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