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21民初283-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代理人:***,当涂县护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江心乡码口老政府307、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W67P0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巅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