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5民初2684号
原告:艾某,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殷某,1989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原告艾某起诉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殷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撤回其对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对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