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益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2022年7月6日,申请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新0105民初1022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37037.40元及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承担执行费45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分别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须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2月26日、3月4日、3月13日、3月19日、3月28日、6月24日、7月17日,共计8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开设银行账户4个,账户零星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注册机动车辆;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开户情况,土地登记信息情况。
5.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
6.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房产信息。
7.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购买理财型及分红型保险,且无相关信息;
8.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因申请执行人暂不清楚被申请执行人具体住址,故申请本院暂不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走访;
10.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通过电话告知的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疆益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