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民初1763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林,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
法定代表人:琚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成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路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