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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23民初897号 原告:***,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3368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宁陵县石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石桥镇梨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石桥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的豫A×××××号奥迪牌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