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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某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03民初13889号 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某某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济南市天桥区。 经营者:***,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事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济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某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某某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济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杆石桥街道办)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为诉前调案件,同年11月29日正式立案,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1)鲁0103民初13596号民事判决。原告某某经营部、被告某乙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鲁01民终8096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1)鲁0103民初1359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杆石桥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支付原告某某经营部工程款暂计270万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明确)及利息(以270万为基数,自2020年1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杆石桥街道办在欠付被告某甲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评估费等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某某经营部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534346.89元及利息(以1534346.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被告某乙公司借用被告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投标资质进行投标,在被告杆石桥街道办取得杆石桥街道办德胜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是杆石桥街道办德胜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监理单位。2019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杆石桥街道办德胜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德胜南街片区部分项目,承包方式为包清工,清单内约定范围。预算总价为以实际结算为准。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来款后(建设单位拨款后)公司扣除有关相应费用后5个工资日内支付。合同还对承包责任、合同管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自2019年4月27日入场施工,于2020年1月5日就该项目后期增项工程全部完工,整体德胜老旧改造工程已于2019年11月竣工,并于2019年12月4日发布验收合格公示。但至今原告只收到部分款项,被告并未付清工程款项。 某甲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是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借用某甲公司资质承揽并施工,某甲公司并未参与案涉工程的实际管理,某甲公司在收到杆石桥街道办工程款后,已经按照与***的协议书全部支付至***指定账号,履行了全部责任。某甲公司从未与原告建立任何合同关系,原告也清楚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是某乙公司而非某甲公司。 某乙公司辩称,本案被告某乙公司主体不适格,案涉工程劳务款的支付应由某甲公司承担,与某乙公司无关。因原告没有施工资质,其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原告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中“德胜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清单报价表”系该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作为认定工程单价的依据。***签字的《收到条》应作为认定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原告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应扣减总金额20%的工程款。 杆石桥街道办辩称,杆石桥街道办不欠付某甲公司工程款,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杆石桥街道办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要求杆石桥街道办承担工程款、利息和诉讼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某某经营部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德胜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标公告截图、济南市市中区政府采购合同、现场施工照片、购买原材料凭证、验收公示截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发票、转账回单等。 某甲公司提交以下证据:协议书、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 某乙公司提交以下证据: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收到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会议纪要、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德胜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竣工复检汇总报告、工程复测本、《***班组工程量汇总表》、《零星工程明细》、《德胜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班组工程确认单》、收到条、银行交易明细、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杆石桥街道办提交以下证据:济南市市中区政府采购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发票等。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6日,杆石桥街道办(招标人,甲方)与某甲公司(中标人,乙方)签署《济南市市中区政府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德胜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工程地点: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德胜老旧小区。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合同工期:90日历天,以甲方开工令为准。签约合同价为:7777609.69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1、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纸;2、竣工内业资料。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图)以及业务联系单涉及到合同规定结算需要调整的,承包人必须在该项目内容实施前经发包人同意签证盖章,并在该项目完成7天内,将调整原因,调整价款金额(附价款调整结算单、单价分析表)一式二份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5天内进行审核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2天内审核确认,返还给发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发包人未按时间签证的,视为变更工程报告已被确认。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且人员进场后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7%,余款质保期满后一次无息付款。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清单的期限: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日期为准。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年。发包人处加盖杆石桥街道办印章。承包人处加盖某甲公司合同专用章。 同年4月26日,某某经营部(乙方)与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杆石桥街道办德胜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部(甲方)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一份:约定:项目名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德胜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德胜南街片区部分项目。施工地点:杆石桥街道办事处辖区。承包方式:包清工,清单内约定范围(详见后附清单)。预算总价:以实际结算为准。开竣工时间:开工时间以甲方开工令为准,工期3个月。凡未加盖有甲方公章,乙方自行签订的合同、收条、欠据、送材料凭证等均为乙方以个人名义所为,与甲方无关,其责任均由乙方个人承担,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工程进度来款后,公司扣除有关相应费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如竣工结算价与签订合同价不符,以结算价为主,计算和扣缴有关费用。如乙方在承包期间因经营管理不善或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因乙方无能力兑现垫款施工而造成停工、待料,给甲方带来损失和影响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乙方未能及时缴纳管理费及各项代扣缴费用,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乙方如不能按时完工交付使用,每拖延一天按照承包总价每天千分之二的违约赔偿支付甲方。甲方处加盖有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杆石桥街道办德胜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专用章。乙方处加盖某某经营部印章及***签名。 同年10月17日,某甲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为:“本公司委托***同志为我方授权代理人,全权负责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德胜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的全部结算手续办理(包含:项目工程量变更增减、结算资料整理签定、签署和领取结算文件等,但对最终结算款的确认和对公司款项的处分事宜需加盖委托人公司行政印章方为有效)和工程回款等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事宜洽谈、磋商、鉴定等办理,我公司均予以认可。授权人: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2020年6月17日,某甲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鉴于:2019年4月26日,乙方以甲方名义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发包方)签订合同编号为:(SD****051)(SZGKSDYQ-2019-07)济南市市中区政府采购合同,承包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德胜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合同约定价位人民币(大写)柒佰柒拾柒万柒仟陆佰零玖元陆角玖分;(小写)7777609.69元。一、上述工程全部由乙方实际施工及管理,乙方承担上述合同中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工程质量的保证责任、保修责任。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执行,确保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措施到位,乙方应自行承担因上述问题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和费用,自负盈亏。二、甲方按照前期协议约定支付1%的管理费及企业所得税,发包方将工程款支付至甲方给乙方设立甲乙双控账户后,甲方在执行前期协议约定扣除以上两项的费用后,将剩余工程款3日内支付至乙方账户。三、在施工过程中,对需要盖章的文件材料,由乙方负责整理,甲方应当积极配合盖章,及时上报发包方,不得拖延和耽误。 某某经营部于2019年4月27日进场施工,同年12月4日,杆石桥街道办发布《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德胜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验收公示》,验收结论性意见为:验收合格。 杆石桥街道办分别于2019年8月14日、2020年1月22日向某甲公司银行账户支付工程款2333282.91元和1555521.93元,共计3888804.84元。某甲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20年1月24日向***银行账户支付工程款85万元、1443020.23元和1535346.81元,共计3828367.04元。 案件重审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限定杆石桥街道办于一个月内组织某甲公司、某某经营部等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杆石桥街道办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审计结论。同年3月13日,杆石桥街道办又出具《申请书》,以“目前各方仍有审计意愿,为妥善化解矛盾,减轻各方诉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申请贵院给予一定期间的审计宽限期。”同年7月15日,杆石桥街道办出具《关于德胜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审计工作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单位于2024年1月30日向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告知函》,告知其向我单位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德胜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的全部资料(含未提起诉讼的部分)。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悉并于2024年2月2日出具《关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的回复》,表示目前并不掌握相关资料,将转发我单位《告知函》给相关单位及个人,积极推动审计工作。但截至目前,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资料,致审计工作仍未获实质性进展。” ***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监事,***为该公司财务人员。 某某经营部为本次诉讼支出鉴定费385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400元。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关于某某经营部的施工范围及完成的工程量 某某经营部提交:⑴《工程范围统计》、《工程量结算书》一份、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拟证明:其施工范围包括德胜南街、胜利大街、复兴大街、建国小经一路的井盖提升、井盖更换、楼梯扶手刷油漆、院墙护栏安装、院墙护栏打磨、刷油漆、楼道灯、打混凝土、破除路面、切割路面、挖方、不锈钢宣传栏等43个施工项目,施工金额共计2809488.07元。 ⑵《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份,某某经营部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某某经营部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德胜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德胜南街片区部分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山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载明: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工程量记录单(工程结算书,总价款2809488.07元)及工程范围统计表,公司专业人员根据鉴定材料及当事人(申请人)现场指认的全部施工内容,进行了核实勘验,申请人对现场勘验记录进行了核对,并签字确认;某甲公司全称未参与;某乙公司前期参与,在第一天的勘验记录上签署意见,表示一切结果均不认可,之后的前几天有人现场参与,全程未发表任何意见,未签字;杆石桥街道办第一天未全程参与,结束时未参与确认,之后未再参与。 计价方式及依据:合同承包方式为“包清工,清单内约定范围(详见后附清单)”,某某经营部在补充检材时提交的合同无后附清单,也无明确范围;某乙公司后期提交的内承合同有后附清单,但内容较少,不足以包含某某经营部完成的施工内容。 单价的确定方式:1)内外墙涂料及抹灰、宣传栏等申请人价格符合市场行情部分的单价未做大的变动。2)清单外砌体等执行的施工同期建筑工程定额及价目表。3)部分材料价格执行的《济南市工程造价信息》(2019年9月份)中的指导价:施工围挡、五板一图等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计算,单价中未考虑文明施工费,其余费税为施工同期的标准费率。 工程量:内外墙涂料、杆线落地、室外地坪等装饰面层数量以现场测量并经当事人认可的工程量为准;零星用工等无法核实部分,按申请人提供明细数量计入。 鉴定结论:1、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德胜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得胜南街片区部分项目,对于某某经营部提交的2809488.07元工程量记录单的内容部分中申请人已完工程量的工程造价最终鉴定结果为2034733.33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零叁万肆仟柒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2、对当事人有争议的工程量相对应的工程价款,某乙公司提交的有“***”签字捺印部分工程量表,具体情况如下:1)各方出具的价格,①某某经营部未对此部分内容单独出具总价;②某乙公司提供内承合同后附清单及《结算书》后,根据后附清单的单价及清单外《结算书》中的单价【后附清单的单价内容有限,签字捺印工程量汇总表中的大部分为后附清单外的内容】,***签字捺印部分的工程量的造价为651810.86元【其中550296.76元为后附清单的单价,101514.10元为后附清单外的单价】;③根据***签字捺印部分的工程量,按鉴定机构确定的单价而出具的总价为1467723.65元。2)通过对比可以得出,在工程量相同的情况下,签字捺印部分的争议额为815912.79元(1467723.65元-651810.86元),此部分差额为单价的差距。3)关于单价,内承合同中约定为“包清工”,后附清单中说明“单价均含辅材”,后附清单中的单价应均为“包清工”的价格;按后附清单等单价计算出的651810.86元的造价是不含主要材料费的,鉴定机构确定单价计算出的1467723.65元是含全部材料费的(总包方供材除外);4)某某经营部提交的己完工程量结算单的2809488.07元的总价中,单价包含材料费(总包方供材除外),证据中提供了部分材料购买单据,勘验现场时某某经营部明确本项目的总包方供材为声控灯、电缆保护管、铸铁井盖,其余材料全部由某某经营部购买。5)***签字捺印部分的工程内容,与之相对应的现场实测鉴定的工程量,乘以鉴定机构确定的单价(含材料费,不含总包方供材),工程价款总价为1981846.04元,即单价相同的情况下,鉴定工程量与签字捺印部分的工程量差额为514122.39元(1981846.04元-1467723.65元),此差额为工程量的差距。3、鉴定结果中另有52887.29元(2034733.33元-1981846.04元)为***签字捺印之外的工程内容。 综合以上情况,如某某经营部的工程量记录单所记录的施工内容及范围无误,除总包方供材(声控灯等三项主材)外的所有材料均为某某经营部购买,最终的结算价格应为2034733.33元;如某某经营部的工程量结算单所记录的施工内容及范围有误,实际完成内容、范围及数量为某乙公司提供的***签字捺印的内容、数量,且本项目的主材均为总包方提供,则最终的结算价格应为651810.86元或以上(现有资料未体现后附清单之外的施工内容的单价为当事人各方确认的价格,如某某经营部对后附清单外的单价存有争议,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合理调整);期间发生的工程款借支抵扣及工期、质量的扣款另计。 经质证,某甲公司认为:统计表、结算书系某某经营部自行制作,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确认。鉴定意见书是一审时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某甲公司始终认为不应当进行鉴定,也没有参与鉴定过程,鉴定书中也没有明确某某经营部的施工范围。 某乙公司认为:统计表、结算书系某某经营部单方制作,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照片不能证明某某经营部的施工范围。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鉴定中没有施工的范围,相关材料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且在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确定的情形下也无需鉴定,对鉴定书中的计算方法也不认可。 杆石桥街道办认为:统计表、结算书是由某某经营部单方制作,德胜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杆石桥街道办只与某甲公司根据合同进行对接和处理。对鉴定书本身没有异议,测量的区域属于德胜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区域。 某乙公司提交:《德胜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班组工程汇总表》一份、《***班组零星工程明细》一份(由施工队***、项目部***、资料结算员***、施工员***、总包单位***签字)、《德胜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班组工程确认单》一份(由项目部***、***等签字、无施工队***签字)、《***班组零星工程确认单》一份(由项目部***、***等签字、无施工队***签字),拟证明:***班组的工程量。 经质证,某某经营部认为:对《德胜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班组工程汇总表》和《***班组零星工程明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两份证据并非最终确认且为全部工程量的记载,实际为施工中的过程性文件。对《德胜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班组工程确认单》和《***班组零星工程确认单》不予认可,确认单没有载明确认时间,形成原因是***以向杆石桥街道办申请农民工工资为由要求***配合签署,***没有签字确认,记载的非全部工程量,工程量的确认应当以现场实际范围为准。 某甲公司认为:对真实性无法确认。 杆石桥街道办认为:杆石桥街道办与某乙公司、某某经营部没有合同关系,对双方发生的权利义务行为不知情,该证据与其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经营部提交的《工程范围统计》、《工程量结算书》系其单方制作,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杆石桥街道办否认其客观真实性,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某乙公司提交的《德胜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班组工程确认单》和《***班组零星工程确认单》,某某经营部否认其客观真实性,某乙公司没有提交完整的施工日志、复测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无法作为认定某某经营部全部施工工程量的依据。同时,某某经营部与某乙公司对《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中后附清单的有无存在争议,且清单报价表亦不能完整体现某某经营部的实际施工范围、施工内容及单价。山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系根据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委托作出,鉴定人员通过多次现场勘验及综合测算,合理确定计价方式及依据,得出的某某经营部完成的工程量造价2034733.33元,具有相对客观合理性。某乙公司对现场勘验的施工范围、计价方式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据推翻某某经营部的主张,且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与全部现场勘验,应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某甲公司及杆石桥街道办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现场勘验,同样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同时,结合其他工程队完成的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价款,亦与某甲公司与杆石桥街道办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价款相当,因此对鉴定机构作出的某某经营部完成的工程量造价为2034733.33元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 2、关于某某经营部收到的劳务费数额 某乙公司提交***签字的《收到条》五张、银行转账记录三份【内容为:⑴今收到工程款295046.88元(含现金39339.59元)。收款人:***账号:6228********开户行:济南市济阳县农业银行。***于2019年9月5日向***尾号为6062农业银行账户转款255707.29元。⑵今收到工程款118018.75元(含现金39339.60元)。收款人:***账号:6228********开户行:济阳农业银行。***于2019年9月12日向***尾号为6062农业银行账户转款78679.15元。⑶今收到工程款人民币220000元(含现金44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收款人:***账号:6228********开户行:济阳县农业银行。***于2020年1月26日向***尾号为6062农业银行账户转款166000元。⑷今收到工程款177028.13元(含现金39339.59元)。收款人:***账号:6228********开户行:济阳县农业银行。⑸今收到工程款118018.76元(含现金39339.58元)。收款人:***账号:6228********开户行:济阳县农业银行。】***签字的《工程质量、工期保证承诺书》(2019年7月22日)及《工期与质量明细》(2019年10月19日)各一份,内容为:“工期承诺:2019年8月15日完成承包合同清单内及现场增加的所有项目,工期每超期一天乐捐1万元。”“所有工程10月31日完工,对工期延误进行罚款,按照合同处理,罚款10000元整。”欲证实,某某经营部已收到工程款928112.52元(含扣款1万元),其中银行转账500386.44元,现金417726.08元。 经质证,某某经营部认为:每次支付劳务费均是先打收到条然后才给付款项,某某经营部仅收到***、***银行转账的三笔款项共计500386.44元,没有收取过现金,对含现金部分金额及用途不清楚。 某甲公司认为:收付款双方与某甲公司无关,***、***系某乙公司的财务总监和财务人员。 杆石桥街道办认为:杆石桥街道办与某某经营部、某乙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对双方发生的权利义务行为不知情。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乙公司提交的***签字的五张《收到条》,所涉金额部分有转账记录,部分记载的收到工程款数额与现金和银行转账之和相一致,对转账金额、收到条记载的收到工程款数额与现金和银行转账之和相一致中的现金部分及扣款部分应予认定;没有转账记录相印证的收到条不足采信。即某某经营部已收到的劳务费金额为633065.63元(39339.59元+255707.29元+39339.60元+78679.15元+44000元+166000元+10000元)。 本院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杆石桥街道办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济南市市中区政府采购合同》及以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杆石桥街道办德胜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名义与某某经营部签订的《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甲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负责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德胜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的结算手续办理、工程回款等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事宜洽谈、磋商、鉴定等,构成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某甲公司承担。某某经营部要求某乙公司、杆石桥街道办承担付款责任,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采购合同虽然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但杆石桥街道办在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四年多的时间及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组织相关单位出具审计结论,为避免当事人长时间处于纠纷、不确定状态,本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处理,理由正当。山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系根据当事人申请并经本院委托作出,鉴定人员通过多次现场勘验及综合测算,合理确定计价方式及依据,得出的某某经营部完成的工程量造价2034733.33元,具有相对客观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扣除某某经营部已收到的劳务费633065.63元,某甲公司还应当支付某某经营部劳务费1401667.7元,对某某经营部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劳务费未得以及时全面支付,既有某某经营部与项目部之间就施工范围、施工内容和计价方式等未形成一致意见有关,亦与某甲公司对案涉工程疏于监管、不能及时提交完整审计资料有关,本院酌定由某甲公司以1401667.7元为基数,自某某经营部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对某某经营部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某某经营部为本次诉讼支出保全责任保险费5400元,有相应票据予以证实,该费用系为便于案件执行而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某某装饰材料经营部劳务费1401667.7元。 二、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某某装饰材料经营部利息损失,以1401667.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某某装饰材料经营部损失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5400元。 四、驳回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某某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某某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9791元,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609元;鉴定费38500元,由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某某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13282元,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218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