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新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四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萍乡市新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7民初1220号 原告:济南市四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玥庄村永等区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75267816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新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田管理处320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69QDW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市四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与被告萍乡市新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 四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安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590,270.52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新安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四维公司与新安公司签订了《山钢股份莱芜分公司型钢厂异形线新增加热炉煤气精脱硫项目土建部分商务合同》《山钢股份莱芜分公司型钢厂异形线新增加热炉煤气精脱硫项目钢结构供货、制作安装合同》,合同价款采用包干价,土建部分为272,000元,后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97,470.52元;钢结构部分为1,060,000元。该工程于2023年12月26日交工验收。新安公司共支付工程款839,200元,剩余工程款590,270.52元经多次催要一直未付。 新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于2023年2月签订的《山钢股份莱芜分公司型钢厂异形线新增加热炉煤气精脱硫项目土建部分商务合同》《山钢股份莱芜分公司型钢厂异形线新增加热炉煤气精脱硫项目钢结构供货、制作安装合同》中,均有争议管辖条款,分别为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均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分歧,买卖双方均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新安公司)所在地申请仲裁解决。”可见,在“诉”或“裁”的问题上,双方选择了“裁”,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鉴于甲方所在地为江西省萍乡市,而江西省萍乡市有且仅有一个仲裁机构,即萍乡仲裁委员会,可以确定本争议管辖条款是有效且明确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萍乡仲裁委员会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型钢广异形线新增加热炉煤气精脱硫项目《土建部分商务合同》《钢结构供货、制作安装合同》中,甲方为新安公司,乙方为四维公司,双方约定争议管辖为:“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申请仲裁解决”。据此,可以确认双方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表述不准确,但可以确认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而甲方新安公司所在地萍乡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萍乡仲裁委员会,故应当确认仲裁条款约定有效。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市四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2.70元,减半收取计4851元,已由济南市四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申请费3770元,由济南市四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