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21民初645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杜集经济开发区发展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徽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