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18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淮安市深圳路1号尚东国际C区。
被执行人:山西畅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3-8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畅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民初185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畅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金)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畅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5268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