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3财保454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号为(2024)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386993.09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的财产。冻结、查封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三十八万九百九十三元零九分。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四元九角七分,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准予保全的财产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经审查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案号(2024)京03财保454号。经法院审查,保全财产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