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618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2588号5幢西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687752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加创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8425729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浙0411民初618号民事裁定,据此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0年4月13日,本院根据反诉原告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作出(2020)浙0411民初618号之一民事裁定,据此变更了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即冻结了其转账至本院账户上的担保款项46万元。2020年9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