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传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普传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92号 申请人天津普传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64011702P。 法定代表人***,经理。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27楼。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29号佳美星城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3072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天津普传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4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ACHS08CZ0122Q000001O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普传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4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