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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726民初2868号 原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某某镇苇场。 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住所地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 被告:宋某某,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现住锦州市凌河区某某街。 原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