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9286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