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3民初2863号
原告:**1。
原告:**2。
原告:**3。
被告:甘肃新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被告:万某。
原告**1、**2、**3与被告甘肃新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万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1、**2、**3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1、**2、**3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2、**3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1、**2、**3负担。
审 判 员 梁 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亚宇
书 记 员 杨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