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新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3民初1070号

原告:甘肃新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中区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陈怀宝,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维生。

原告甘肃新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维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甘肃新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维生劳动争议一案与本院(2021)甘0403民初1016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白银市平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白平劳人仲裁字[2021]第014号仲裁裁决书,均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与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之规定,本案应当与(2021)甘0403民初1016号案件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甘0403民初101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舒朝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玉莲

书 记 员 马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