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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708民初1305号 原告: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 被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口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蓝光张家口万全111亩(一标段)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428755.6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023年1月,我公司负责被告建设的蓝光张家口万全111亩(一标段)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个合同、两个补充协议和一个工程变更洽商,分别为:1、2018年3月签订《蓝光张家口万全111亩(一标段)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协议金额1776530元(见证据一);2、2021年8月签订《蓝光张家口万全111亩(一标段)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1》(以下称补充协议1),协议金额450000元(见证据二);3、项目执行中双方签订《蓝光张家口万全111亩(一标段)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2》(以下称补充协议2),协议金额35163.82元(见证据三);4、被告确认的《一单一结》费用共计630000元(见证据四)。至2023年1月,我公司依约完成了被告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服务费共计2529351.38元。至今被告已支付2100595.76元,尚有428755.62元未支付。未付款项组成如下:1、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一单一结项下已走完付款流程应付金额累计2414187.56元(见证据五),已支付了2100595.76元(见证据六),尚有313591.80元未付,被告至今未付。2、依据补充协议2,被告应支付协议金额35163.82元,但该笔款项至今未走付款流程,因此未付(见证据三)。3、依据证据四被告已确认应付咨询服务费80000元,被告已完成内部审批流程,但至今未支付(证据七)。对于上述欠款我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张家口某某公司辩称,案涉张家口蓝光项目一标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作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并未进行结算,原告并未依照合作协议约定向我司提交任何有关结算的资料文件。该标段项下已核定进度产值额2414187.56元,我司按双方签订协议中的支付比例正常支付,不存在欠付情形,对于原告诉请的金额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日,原告某某公司(乙方)与被告张家口某某公司签订《蓝光张家口万全111亩(一标段)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作协议》,协议金额1776530元。后又签订二份补充协议,将工程款增加至2891693.82元。截至2023年1月8日,原告完成了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一单一结服务已走完付款流程应付金额累计2414187.56元,已支付2100595.76元,尚欠313591.80元未付,支付比例87%。另被告应支付补充协议2工程款35163.82元及已确认的咨询服务费80000元。以上共计欠款428755.62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蓝光张家口万全111亩(一标段)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单一结报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造价咨询服务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变更要求完成相关阶段造价咨询服务,被告张家口某某公司未说明该案涉工程进度现状是否按约定期限完工,仅以合同未进行结算为由抗辩,理据不足。被告消极履行合同义务,不配合原告进行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已确认的咨询服务费等共计428755.62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等共计428755.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1.33元,减半收取计3865.67元,由被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