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松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上坝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松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8616号之一 原告:南京上坝油漆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Y0LJJ3L,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集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松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P27E51R,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勤丰村唐云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上坝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松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上坝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上坝油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上坝油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计372.50元,保全费400元,合计772.50元,由原告南京上坝油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