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0652号
原告:西安奕铭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86年12月23日,汉族,籍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陕西乾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奕铭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乾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奕铭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奕铭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1元,减半收取计1060.5元,由原告西安奕铭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车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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