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7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泉县北关荣江尚品城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居民,现住该地。
被执行人陕西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华丰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2)陕0627民初943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欠款682670.3万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陕西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7执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