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3328执保14号
四川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人)、中国某有限公司(被申请保全人):
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四川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保全人中国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为1000000(大写:壹佰万元整)元。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保全。
在保全过程中,经本院“总对总”查明:被申请保全人中国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000000(大写:壹佰万元整)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所有冻结均为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从2025年6月20日-2026年6月20日。冻结期限届满后,如申请保全人四川某有限公司(需申请续冻,请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不提出书面申请,冻结账户自动解冻,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保全人四川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至此,被申请保全人中国某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已保全完毕,该案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