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2民初5043号 原告:**,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205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红湾共和工业路2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MXJ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火电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审理,于202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火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方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签订合同情况:**没有与广东火电公司、南方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或承包合同,广东火电公司亦没有与案外人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 二、施工工程名称及地点:**的工作地点为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五彩湾镇准东北三电厂(以下简称电厂),该电厂系广东火电公司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内容:**在上述工程中的工作内容为搭拆脚手架。 四、施工人员:广东火电公司主张其要求中工公司提供劳务人员搭拆脚手架,脚手架搭拆人员包括**。 五、***:广东火电公司新疆准东北三电厂1号2号机组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广东火电公司北三项目部)出具***:于2021年12月24日,经广东火电公司北三项目部与架子班所有工人协商达成共识,拟定以下承诺:承诺于2021年12月29日前支付10月份工资,剩余11月、12月、1月份工资在2022年1月15日前全部给予结清,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10日在场人员共计20人,后附考勤表、工资表。所附工人工资考勤汇总表(2021年10月-2022年1月)显示,**总工资65550元,已付(1月5日代发)10000元,剩余工资55550元。 上述***有***的手写签名,并加盖了广东火电公司北三项目部公章。广东火电公司确认***是其项目部经理,但主张***不能代表公司与**协商相关事宜,**的工资应由中工公司承担,并提交委托代付申请予以证实。该代付申请是中工公司向广东火电公司出具的,由于其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广东火电公司代付其在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三电厂项目所欠工人工资400395元,工人工资明细及工人收款账号信息详见《代发工资发放表》,其委托广东火电公司代为支付的工人工资款在广东火电公司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三电厂项目部对其分包合同应付未付工程款中等额扣除,该代为付款的行为不代表本次代付工资的工人与广东火电公司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三电厂项目部及所属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所附代发工资发放表(2021年9月)载明**应发工资为18720元。 六、工资欠条:广东火电公司北三项目部出具工资欠条,确认欠***组织20人包括**在内,在新疆××北三电厂(广东火电)从事架子工工作,20人共欠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份的工资1039415元。 七、诉讼请求:1.广东火电公司向**支付工资55550元及利息(以5555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南方公司对广东火电公司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广东火电公司、南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南方公司是广东火电公司的唯一股东。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虽然广东火电公司与**未签订劳务合同或承包合同,但**在广东火电公司电厂项目施工是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广东火电公司项目部在***中确认拖欠**的工资即劳务费未付,并承诺了付款时间,故**请求广东火电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5555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广东火电公司辩称不应由其承担**的劳务费,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与案外人中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系中工公司向其派遣的劳动者或者劳务工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上述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广东火电公司承诺于2022年1月15日前付清劳务费,但至今未付,依法应向**支付从2022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应付劳务费5555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连带责任。广东火电公司与南方公司系各自独立的法人企业,**未提交基本证据证实广东火电公司与南方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请求南方公司对广东火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5550元及利息(利息以5555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元,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