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光源电力有限公司

天津中翔新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津0119执6878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申请执行人:袁某,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申请执行人:苏某,男,199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袁某、天津市蓟州区光源电力有限公司、宋某、苏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44184元及相关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经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