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9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潘靖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栋鹏,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山,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再审申请人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1)豫07民终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时代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收取的1055万元工程款中不存在不当得利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已经查明新时代公司向***、***支付的1275万元中,有1055万元明确为工程款,而在二审判决也已经确认本项目工程款总额为1039.04万元系***、***应付给施工方的款项。根据以上事实足以判断,新时代公司向***、***支付的款项远远超过其应当向施工方支付的工程款。但事实是,截止新时代公司起诉前,***、***仍有760960元未向施工方支付。显然,***、***存在获利行为,系本案的获利方。本案作为一个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断获利方是否存在获利行为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即***、***是否按照其承诺的用途使用了所获得的款项。对于该项事实的查明,二审法院仅依据***、***的口头陈述“都花在工地了,还有部分是用于协调关系了”就认定其对于收取的1055万元巨额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既不要求其说明款项的具体使用情况,又不要求其提供相关资金流水以及记账凭证作为证据支撑,显然存在严重的事实查明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二、二审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的陈述”明显系虚假陈述。仅就***、***陈述“都花在工地了,还有部分是用于协调关系了”的内容而言,其陈述也明显存在逻辑矛盾与违法违规行为,不应当为原审法院采纳;三、作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必须查明的关键事实是***、***对新时代公司所交付款项的具体使用情况及是否存在不当得利。鉴于***、***拒不提交任何相关证据,而法院也未查明任何证据证明该事实,新时代公司申请调取***、***在汝阳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50MWp光伏电站工程110kV送出线路工程施工期间的银行流水并申请对案涉工程线路实际长度进行鉴定。但是原审法院未准许新时代公司的请求,也未说明原因,程序错误;四、原审法院混淆了本案的案由与案件焦点,未查明双方资金的真实往来与性质,法律适用错误。新时代公司已经列举了涉案工程的相关合同、结算材料以及往来财务凭证的关键事实证明双方财务关系以及***、***存在不法获利的事实。但原审法院误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在判决书中既未说明对证据的采纳情况,也未查明任何案件焦点事实,更是无视***、***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其抗辩理由的事实,仅以所谓新时代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与***、***之间的委托合同就认定新时代公司证据不足,而对新时代公司向***、***支付了1275万元巨款的事实置若罔闻。殊不知,不当得利纠纷并不属于合同纠纷的民事案由,并不以认定双方合同的具体内容为前提。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新时代公司以不当得利为请求权基础,要求***、***返还21万元及利息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否支持的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其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取得财产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新时代公司主张向***、***支付的1275万元中有220万元为***、***的提成款,另1055万元是工程款,而其中21万元、55.096万元***、***并未支付给施工方,二人因此获取不当利益,应予返还。***、***则主张220万元是其应得款项,另1055万元工程款均用于工程。据此可知,各方当事人对于新时代公司在承包案涉工程后,工程相关款项经由***、***收取、支付的事实没有异议。本案双方争议的实质问题是双方对于***、***在案涉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对相关款项的处理及使用情况存在争议,故在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存在争议且又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由此引发的纠纷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特征,新时代公司以不当得利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权利,要求***、***返还款项,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综上,新时代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夏新时代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吕 强
审 判 员  陈国防
审 判 员  邹新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杜小草
书 记 员  朱恪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