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迪奥贸易有限公司;酉阳县荣鑫建材有限公司;重庆良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2民初1846号
原告:酉阳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科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以下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酉阳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科某贸易有限公司、重庆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酉阳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酉阳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13元,减半收取计13056.5元,由原告酉阳县荣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