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03民初318号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三友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渠江村6组。
经营者:***,男,生于1972年1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良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13号附1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三友租赁站与被告重庆良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三友租赁站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三友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三友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9元,由广安市广安区三友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肖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