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3399号
原告:***,女,苗族,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良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13号附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KA827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良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春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