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3843号
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织金县双堰街道北门村岩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4MA6GT9G66C。
经营者:***,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租赁站员工,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重庆良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13号附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KA827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与被告***、重庆良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0.8元,由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曾诗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