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722民初825号
原告:江苏达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街道西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西路香港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达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人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牛山街道西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蔡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人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诉状,本院进行诉前调解[案号为(2023)苏0722诉前调2596号],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蔡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85680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支付利息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其中诉前利息58400元)。庭审中,原告达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04696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按银行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45%支付利息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其中诉前利息为52236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乙方)经东海县牛山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招标确认,于2019年5月20日与被告(甲方)签订了《西蔡村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西蔡村道路硬化工程;工程范围:C30商混,15公分厚水泥路面约6000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工期: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30日。质量等级:合格。工程以综合价685680元整包工包料给乙方。以上综合价含矛盾调处、机械费、人工费、税收等一切费用。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于一年内付清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如期竣工,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但经数十次催促被告至今未组织验收,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支付工程款685680元。因合同约定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工程款,原告留出六个月作为验收时间,故请求从合同约定工程结束满一年六个月之日起,即从2021年1月1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支付利息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其中诉前利息58400元)。
被告西蔡村委会辩称,一、原告所诉的部分事实错误。原告诉称“被告至今未组织验收”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涉案工程完工后,答辩人即组织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经检测发现无论工程的路面厚度、还是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为不合格,根本不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二、原告无权主张涉案工程款。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完工后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工程技术参数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应当由施工单位返工,一切费用自理。故原告在涉案工程不合格的情况下,应当返工直至合格为止。在涉案工程未能达到双方约定工程技术参数并通过验收合格前,原告无权主张涉案工程款。三、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1年内付清工程款,而原告已经当庭自认工程至今没有验收合格,因此原告该请求没有依据,事实上,原告在工程结束以后曾经由村委会的上级机关对工程的质量进行过检测,无论是被告施工的混凝土厚度还是混凝土强度均远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由于涉案工程是由上级机关主持发包、监管、检测及拨款的,原告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导致其后双方没有对工程的施工面积进行确定,也没有对工程款的支付做出约定,被告一直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返工,但原告置之不理,至今未对工程质量问题做出任何处理,在2023年12月26日双方根据法庭的要求对施工面积进行测量时,还可以发现有部分混凝土路面已经完全破碎化,从现有的情况看,也可以确定原告的工程质量是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0日,东海县福如东海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公告》,该公告载明招标单位为牛山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招标项目情况中项目名称:西蔡村道路硬化工程,建设单位:牛山街道西蔡村民委员会,数量规模:路面约6000m2,招标内容:C30商混砼路面,15公分厚,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招标日期2019年5月20日上午10:00,计划工期:2019.5.21-2019.6.20。2019年5月20日,达人公司委托***作为上述工程的投标代理人,同日,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出具《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成交确认书》,确认成交方为***,成交价685680元。原告达人公司的《西蔡村巷道硬化工程投标书》中载明数量为6000m2,单价为114.28元,金额为685680元。
2019年5月20日,西蔡村委会(甲方)与达人公司(乙方)签订《西蔡村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部分内容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西蔡村道路硬化工程。2.工程范围:C30商混,15公分厚水泥路面约6000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3.承包范围:包工包料。4.工程要求:(1)工期: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30日;(2)质量等级:合格。第二条:工程质量标准1.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2.本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间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负责维修。……第五条:造价及付款方式1.工程以综合价陆拾捌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整(685680.00)包工包料给乙方。2.以上综合价,含矛盾调处、机械费、人工费、税收等一切费用。3.工程完成三分之一时,退还保证金。4.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于一年内付清工程款。第六条:违约责任……4.如乙方工程完工后,不能达到双方约定的工程技术参数或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返工,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合同签订后,原告达人公司施工了牛山街道道路硬化工程,牛山街道经管站委托了连云港市源顺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牛山街道道路硬化工程进行试验检测,2020年5月19日,该公司出具《水泥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试验检测报告》和《路面厚度测试试验检测报告》。《水泥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试验检测报告》载明样品编号为YP-20200518-TYH-013的芯样,设计强度30MPa,抗弯拉强度值3.14MPa,换算后抗压强度值20.7MPa;样品编号为YP-20200518-TYH-014的芯样,设计强度30MPa,抗弯拉强度值3.89MPa,换算后抗压强度值28.3MPa,检测结论为两个样芯实测强度值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路面厚度测试试验检测报告》载明样品编号为YP-20200518-TYH-013的芯样检测结果128mm,样品编号为YP-20200518-TYH-014的检测结果60mm,检测结论为样芯单点厚度值详见实测结果。
2023年12月26日,双方对案涉工程完成面积进行测量,原告达人公司完成的案涉工程的面积为4416.313m2。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及《东海县农村产权交易公告》《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成交确认书》《西蔡村巷道硬化工程投标书》《西蔡村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水泥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试验检测报告》《路面厚度测试试验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案涉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原被告双方分别陈述如下:
原告达人公司称: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2019年6月30日竣工,竣工后被告未组织双方共同抽检进行检测、验收,对被告提交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被告系自行指定检测公司,被告未通知原告到场共同取样,检测结果无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应该支付相应的款项。原告否认被告告知其工程质量有问题并要求其返工。
被告西蔡村委会称:案涉工程在结束后,双方向牛山街道办予以报告,牛山街道办原来的经管站即现在的农经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案涉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工程的抗拉强度及路面厚度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正常流程是工程检测合格后,由农经中心组织原被告三方共同对施工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并根据测量结果结算工程款,由于工程不合格,农经中心及村委会多次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返工,原告至今未返工。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告知原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要求原告返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达人公司所施工的案涉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被告西蔡村委会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如需支付,工程款金额及利息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因民法典实施前的建设工程产生的纠纷,该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仍适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规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告达人公司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后,牛山街道经管站委托连云港市源顺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抽样检测,所取样的两个样芯抗压强度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厚度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15厘米,虽原告达人公司对此报告不予认可,但鉴于该检测系牛山街道经管站委托检测的,故本院对该检测报告予以采信,即原告达人公司所完成的案涉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虽然原告达人公司所完成的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但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西蔡村委会发现案涉工程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工程技术参数时,应当通知原告进行返工,西蔡村委会称多次通知原告达人公司进行返工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案涉工程为家前屋后的村内道路,该工程在未修复的情况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多年,村集体亦因该工程获得了相应的便利,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酌情确认扣除应支付工程款的50%作为案涉工程的修复费用,也即被告西蔡村委会给付原告达人公司的工程款金额为应支付工程款的50%。
对于工程款金额,《西蔡村巷道硬化工程投标书》中载明数量为6000m2,单价为114.28元,金额为685680元,双方签订的《西蔡村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面积约6000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约定合同价款为685680元,可以据此认定双方系按道路施工面积计算工程价款,工程单价为114.28元/m2,现原告达人公司完成施工面积为4416.313m2,故被告西蔡村委会应支付的工程款为252348.12元(4416.313*114.28*50%)。对于原告达人公司主张的利息,鉴于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且双方对于是否应支付工程款尚存争议,故本院酌情确认从原告达人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之日,即从2023年5月1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因原告达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按年利率3.45%计算,当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高于3.45%,应当按年利率3.45%计算。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海县牛山街道西蔡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达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2348.12元及利息(利息以252348.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5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当年利率高于3.45%时,按年利率3.45%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达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5620元,由原告江苏达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10元,被告东海县牛山街道西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81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江苏达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被告东海县牛山街道西蔡村村民委员会在支付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江苏达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本院开具的上诉费缴纳通知书缴纳上诉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