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1276号
原告:吉安市靖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居第37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5JY9F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662016976K。
法定代表人:习造生,总经理。
被告: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田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富田镇农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5WNJD16。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靖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靖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田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靖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田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市靖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1276号
原告:吉安市靖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居第37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5JY9F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662016976K。
法定代表人:习造生,总经理。
被告: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田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富田镇农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5WNJD16。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靖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靖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田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靖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田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市靖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