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3民初3520号
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国槐路与春申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356825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安徽邦国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座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Q6QK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邦国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