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2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国槐路与春申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3568252D。
法定代表人:余子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瑞,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98321681C。
法定代表人:郭水仙,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及车辆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第三方处享有到期债权,本院在执行中,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01740.3元、执行费33417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国宏
审 判 员 钱家勇
审 判 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韩同炀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2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国槐路与春申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3568252D。
法定代表人:余子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瑞,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98321681C。
法定代表人:郭水仙,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及车辆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第三方处享有到期债权,本院在执行中,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01740.3元、执行费33417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国宏
审 判 员 钱家勇
审 判 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韩同炀